经观社论|法律援助还需以有效辩护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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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方IC)
经济观察报 社论司法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作为 《法律援助法》的配套规章,该规定主要内容是就法律援助的若干程序性事项进行细化规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落实了有效辩护理念,值得肯定和期待。
从历史发展来看,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援助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起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将此前指定辩护仅限于死刑案件扩大到无期徒刑案件,大大扩展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2003年国务院颁行《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1月1日 《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再到此次司法部修订程序规定,中国法律援助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以法律援助制度为中心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已成型。
此次新修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为落实《法律援助法》确立的委托辩护优先原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回应近年来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所谓“占坑式辩护”乱象。从基本逻辑上讲,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新修规定以制度形式进一步明确和保障这一权利,值得肯定。
但是,如果以援助有效性来衡量,法律援助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以刑事援助为例,1979年中国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2012年、2018年又进行了三次修订,可以说,每一次刑诉法修订都带来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刑诉法的历次修改,总体上使得律师在辩护方面获得了更大的程序空间,至于律师能否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则更多取决于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辩护经验和职业操守。也就是说,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虽然使得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律师帮助的机会,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实际享有律师的有效辩护。
从实际援助效果来看,的确还有提升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的总结,在有效辩护方面,当前法律援助通常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会见在押被告人,不与被告人进行基本的沟通和协商;不认真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对无罪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极少进行搜集;法庭调查阶段很少提出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极少做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极少提出新的量刑情节,经常强调的量刑情节有 “认罪态度”、“偶犯”、“有悔改表现”、“退赃”,一般只是笼统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院的判决影响甚微。
当然,以有效辩护的目标来要求法援的程序规定多少有些是其“不可承受之重”,但这也说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依然有相当大的完善和改革空间。随着有效辩护理念的普及和实践,我们有理由期望,法律援助中的当事人能够从“有权获得援助”、“有权获得律师援助”进一步走到“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援助”的更高阶段,这将是法治和文明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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